连续居住超过183天也不用在中国纳税
[2005年7月1日]
某德国公司在佛山新成立一个厂,由于机器调试生产和技术培训需要,总公司把技术人员卡尔与其他两人派往佛山工作。他们在中国期间的工资全部由德国总部负担,并在德国发放。卡尔听来过中国的朋友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很重,而且在中国工作超过183天就要在中国纳税,卡尔从去年9月到今年4月在中国已经连续待了8个月达到240多天了,但没有在中国交过一分钱税,他很担心税官会在某一天拿着罚单找上门来让他缴纳税款和罚金。
点评
很明显,卡尔对中国的税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中国的税法是有这么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说的连续或累计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之内的,中国的那税年度就是从每年的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跨越了年度的另外重新计算。所以,虽然卡尔在中国连续居住超过了183天,但那时在两个年税年度内,而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他在中国的居住天数都没有超过183天,所以他在德国发放的工资是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筹划就应充分利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这个概念。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机构,例如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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