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前先分利润
[2005年7月1日]
香港杨先生在广州与人投资设立了A外资企业,占公司80%股份,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不错,行业前景也看好,一美资公司想入股参与经营。目前A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未分配利润3000万,资产总额合计5000万。
美资公司计划收购杨先生在A公司的40%股权,给出收购条件是按A公司资产总额的45%支付价款。
按现在情况,杨先生的转让收益是(5000×45%—1000×40%)=1850万元,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50×(1—20%)×20%=296万元。总体净收益3000×(80%—40%)+1850—296=2754万元。
但经过杨先生在大陆的财税顾问提醒后,杨先生将A公司未分配利润先进行分配,然后再把股权转让给美资公司,多得收入66万!
点评
杨先生的财税顾问究竟有什么点子,让杨先生多的收入66万呢?
按道理来说,对方按资产总额进行溢价收购,那么公司的资产总额越高得到的溢价收益就会越大,而分配利润却会减少资产总额的,也就减少溢价收益了。
但是,杨先生的财税顾问就想到了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却是免征所得税的。
如果先分配利润,杨先生的收入情况如下:
红利收入3000×80%=2400万
股权转让收益(5000—3000)×45%—1000×40%=500万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1—20%)×20%=80
总收益2400+500—80=2820万
虽然溢价收益少了3000×(45%—40%)=150万,但杨先生却少交了个人所得税296—80=216万,所以总体来说杨先生还多赚了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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