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营业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2004年3月15日 穗地税函〔2004〕41号
第二稽查局:
你局《关于认定纳税义务人的请示》(穗地税稽二发〔2003〕13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广州港务局向海印集团公司借款建设“海印大厦”,大厦建成后部分房产交海印集团公司使用50年以抵偿所借款项。由于“海印大厦”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为广州港务局的房产,而广州港务局向海印集团公司提供该房产的五十年房产使用权而取得免于归还的借款,应视为租金性质的收入,所以,该项收入应由广州港务局交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该项收入的应交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点规定计征。如该房产在五十年使用期内将产权转让给海印集团公司的,广州港务局则以所借款项减去已转作租金收入交纳了营业税的营业额后的余额,转作销售不动产收入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该项收入的应交房产税按照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68号)计征。
附件:《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批复
2004年2月19日
粤地税函[2004]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4]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州港务局向海印集团公司借款建设“海印大厦”。大厦建成后,广州港务局经确权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将“海印大厦”部分房产交给海印集团公司使用50年以抵偿借款,即海印集团公司一次性向广州港务局支付了50年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广州港务局为“海印大厦”的房产税纳税人,从该房产交付使用之月起,按使用年限逐月平均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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