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2005年2月21日 穗财法[2005]242号
市财政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粤财法[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
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2005年2月1日 粤财法[2005]1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
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2004年12月29日
财税[200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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