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有限公司程序
一、名称核准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1、提交股东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2、提交经营范围及租赁地址。
3、工商局在核对资料,发还名称受理书,并要求企业三个工作日后前往工商局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办理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1、设立登记申请书签名。
2、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原件或相关的产权证明,并到所需街道的社区中心或区房管局办理租赁合同鉴证。
a. 如出租方是单位的,应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b. 如出租方为个人,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c. 只持有预售房契约,而未有产权证的,应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如已办理银行按揭的,应再提供银行按揭合同及银行同意出租的证明。
3、法人相片六张、股东相片两张。
4、股东、法人身份证、计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人只需身份证)。
5、填写一份法人履历。
6、确定出资比例及经营范围,至少要有两名股东,大股东股份不得大于90%。服务型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贸易型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7、当以上资料齐备后,前往银行存款,应按出资比例分别填写送款单,摘要写清“某某人投资款”。一定以个人名义存款。同时要求银行出具余额通知书,并在事务所的银行询证函盖章。交齐以上资料到我公司后,由我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以上的手续。如属个人独资企业不需验资。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原件或相关的产权证明,并到所属街道的社区中心或区房管局办理租赁合同鉴证。
a.
如出租方是单位的,应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b.
如出租方为个人,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c.
只持有预售房契约,而未有产权证的,应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如已办理银行按揭的,应再提供银行按揭合同及银行同意出租的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相片六张、身份证、计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人只需身份证)。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到工商局复印盖章注明用于办理分公司)。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注意事项:1、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的名称,缀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行业+分公司。其行业与其所从属企业一致,可以省略。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应提交批文或有关证件。
3、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