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03期总第033期----综合规定

关于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函

公告标题 

关于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 

粤地税函(2001)539号

发文日期 

2001-11-01

公 告 内 容

  

 

关于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函

2001年11月1日  粤地税函〔2001〕539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请求解决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函》(粤文市〔20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代扣税款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凡是由当地(演出地)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演出经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演出经营单位)开出代扣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义务人凭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演出经营单位的演出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扣税款凭证。

二、支付本团演员演出费须再缴纳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精神,对艺术表演团体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所聘用的演员,属于本团的员工,参加本团演出取得的演出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略)

四、演出包餐餐费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演出包餐餐费是演出经营单位由于演出需要采取统一包餐方式而支出的费用,是演出经营单位的主要成本之一,与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性质不同,因此,对演出经营单位发生的演出包餐餐费允许按实际发生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纳税申报时,演出经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演出合同和演出的合法收入依据。

今后,希望税务部门和文化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特别是文化部门能及时提供各种演出信息,依法代扣代缴各种税款,为加强对演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而共同努力。

 

 

 

2000年第05期总第017期----征收管理

关于印发《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告标题  关于印发《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穗地税发(2000)346号 发文日期  2000-08-23
公 告 内 容
  

关于印发《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

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23日  穗地税发〔2000〕34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2.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基本情况表;

3.提交纳税保证金通知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

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的办法为

 

进一步加强境外团体和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表演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管分工

(一)境内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组织境外演出者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以下简称演出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广告收入、赞助收入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境外经纪人以及境外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99〕209号),由演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境外演出者(以下简称演出者)是指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活动的境外团体或个人(包括乐队、伴舞和其他工作人员)。

境内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以下统称主办单位)是指直接与演出者或其代理人签订演出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提供演出场馆、代售门票的单位取得的租金和手续费收入以及境内经纪人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机构不在广州市的,由劳务发生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演出活动同时邀请国内个人参加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邀请国内演出公司参加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税款缴纳

(一)主办单位取得的门票收入减去合同规定应由主办单位支付给提供演出场馆单位、演出者或者经纪人费用后的余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取得广告和广告性质的赞助收入,按“服务业——广告”税目缴纳营业税。上述两项收入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演出者取得的收入,不论是以门票、包场还是其他形式取得,也不论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接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3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演出者应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主办单位在支付或结算时代扣代缴。

(三)境外经纪人取得的中介费收入(不包括支付给演出者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主办单位在支付或结算时代扣代缴。如中介劳务收入部分发生在境外,且能划分清楚的,其境外劳务收入部分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在计税时扣除;如划分不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不低于60%的比例核定其境内应税劳务收入。

(四)对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或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演出的境外团体、外籍个人取得的报酬,由向演出者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其应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管理

(一)负责组织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取得宣传、文化或体育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批文后7天内,持有关批文、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二)主办单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并填报《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基本情况表》。

1.境内主办单位与境与外演出者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书或意向书;

2.境外经纪人与境外演出者或境内主办单位签订委托证书和有关合同书;

3.境内主办单位两个以上的,应提供各方有关的责任合同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主办单位应于办妥临时税务登记后10天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门票或包场收入营业税以及演出者应交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纳税保证金应按不低于主办单位计划印制门票面额的10%计算提交;对于不需要专门印制门票(包括临时加场门票)的演出,可按不低于主办单位预计销售金额的10%计算提交。特殊情况,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主办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演出者门票并提交纳税保证金凭据;未按规定提交纳税保证金以及未按本条第(二)款要求报送资料的,不得印制、销售演出门票;演出门票必须在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不得擅自委印、承印、销售演出门票。禁止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演出门票出入境。未经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演出场所不得提供演出门票给主办单位、代售点出售。凡违反上述演出门票管理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主办单位应在演出劳务发生后的次月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清缴应纳税款和代扣税款;逾期未清缴的,以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应代扣代缴税款。

(六)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演出者应纳税款的,演出者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天内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申报缴纳的,以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

(七)主办单位申报代扣代缴演出者应纳税款或演出者自行申报应纳税款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认为其申报收入偏低的,可要求主办单位或演出者提供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演出者演出收入的审计报告,以及经演出者个人或团体负责人签署的演出收入确认书,并可对主办单位进行税务检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仍认为主办单位或演出者申报不合理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演出者的演出收入,并通知主办单位或演出者重新申报。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以保证金抵缴核定的应代扣代缴税款或应纳税款。

(八)演出者在出境前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九)主办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及演出者未按本通知及有关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宣传、文化、体育等部门以及演出场、馆、院等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取得有关演出审批及安排情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四、华侨、港、澳、台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从事演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填表说明:

1.本表金额以元为单位,外币的应写明币别;

2.本表由主办单位填写,栏目不足填写的,请在备注栏内说明或另行书面说明;

3.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境内主办单位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保存。

 

附件3:

提交纳税保证金通知书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基本情况表》和有关合同等资料,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核定你单位应交门票或包场收入营业税以及演出者应交的营业税和个人所税保证金为人民币元。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按此金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纳税保证金,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另行通知。

 

 

经办人签名:

主管地方税机关盖章:

   

                                                                           

签收人:

 

   

 

说明: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交主办单位,一份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留存。

2003年第02期总第032期----征收管理

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告标题  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  穗地税发(2003)2号 发文日期  2003-01-03
公 告 内 容
  

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从事

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

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1月3日  穗地税发〔2003〕2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穗地税发〔2000〕346号,以下简称《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主办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演出门票。演出门票必须在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委印、承印、销售演出门票。禁止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演出门票出入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主办单位印制演出门票的申请时,不得要求其提交纳税保证金。同时,应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应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清缴应纳税款和代扣税款的期限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三、主办单位应在演出活动发生后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清缴应纳税款和代扣税款。

四、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演出者应纳税款的,演出者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主办单位申报代扣税款或演出者自行申报应纳税款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其申报收入偏低的,可要求主办单位或演出者提供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演出者演出收入的审计报告,以及经演出者个人或团体负责人签署的演出收入确认书,并可对主办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仍认为主办单位或演出者申报不合理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演出者的演出收入,并通知主办单位或演出者重新申报。

六、主办单位或演出者未按规定清缴应纳税款、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于需申请印制演出门票的演出活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演出活动结束后的次月,将主办单位已交营业税和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与该演出活动有关的税收情况报送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款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 关 税 收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规定,你 单 位 对 前 来 参 加                          演出活动的境外演出团体和个人应交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请你单位在该演出活动发生后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清缴该次演出活动的应纳税款和代扣税款;逾期未清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签收人:

       

 

 

说明: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主办单位,一份交纳税义务人,一份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