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05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穗水[2005]37号)

发布时间: 2005-11-22

穗水〔2005〕37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经研究,现将办理2005年度按“专业批发”计征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以下简称核准手续)问题通告如下:

一、 申办条件

    凡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的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增城、从化除外)从事大宗生产、生活资料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

2. 2005年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

 二、 需提交资料

1. 填写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申报表(一式3份)。该表可在广州市水利局(www.gzwater.gov.cn)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www.gzds.gov.cn)公共信息网上下载。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合格);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地税税务登记证;

5. 国税税务登记证(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 2005年11月(指税款所属时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申报表附列资料,加盖国税扣税章)及12月增值税发票;

7. 2005年上半年缴纳堤围防护费电子扣税回单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加盖地税收讫章);

8.2005年度新申报的企业(指2005年度新开办的企业、2004年度未申报或2004年度申报但未经核准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尚需提交2005年11月会计原始凭证。

    第2~7项资料,申报单位用A4纸自行复印1份并盖章,携原件一同申报,原件在核对后退回;第8项资料经核查后退回。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时间:

    2005年12月9日至2006年1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址: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福金莲花园内)。

五、联系电话: 85641725、85641752。

广州市水利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下载:《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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